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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、事业单位招录(聘)残疾人,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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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7-16 10:38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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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新办今天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,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,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机关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。

机关、事业单位招录(聘)残疾人,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

下一步,中国残联将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:

对于省级、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(中小学、幼儿园除外),要求制定工作计划,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。

对于县、乡两级机关和事业单位,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,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。

在身体条件方面,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下机关、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(聘)的岗位体检条件。机关、事业单位招录(聘)残疾人,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,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。

在督导方面,要落实好机关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、公示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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